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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联系电话:12329 申请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办理网点:各服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到各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