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向单位请病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吗?病事假由单位自行设立规章制度,原则为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和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于个人是否辞职,应完全按照个人意愿来提出,如非本人意愿,用人单位是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有该情况的发生,女职工与单位无法协商解决,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期间出现的身体不适,需要休假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病休,原则上按照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必须要求职工提供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材料方可批假,虽然未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但是该条款的制定是欠妥的。如当事人因种种原因出具的为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立医院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酌情认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劳动者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单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要求其至单位规定的医院重新就诊,出具病假证明。所以在实际操作时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结合单位实际及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进行批假。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达到共赢的良性循环。 结婚、生子这本就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用人单位和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大家只要多一份理解、少一点计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那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包围着你、我、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