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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7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时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8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二、申报、书面审查方式

  为方便用人单位快速、便捷地申报缴费基数,所有用人单位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进行申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对网上初审结果有疑问需进入书面复核流程的单位请按《书面复核通知书》的要求到市、区指定地点办理书面复核。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我市今年施行“不见面”网上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全部在网上参加书面审查,按照网上操作流程填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件2)。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网上受理、审查后,用人单位如需盖章的,可以携带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报告书》,送至审查机构所设窗口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审验章。(注:《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正、副本停止使用)

  三、申报、书面审查时间

  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7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每月关门结算期间除外)。

  四、申报、书面审查要求

  (一)基数申报

  1.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申报时仅需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南京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并作为影印件上传即可,其他所有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省级养老保险单位的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和其申报的养老保险基数一致。

  3.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按《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征信档案。

  4. 江宁、六合、浦口、高淳、溧水“新五区”的用人单位按此文件执行。

  (二)书面审查

  1. 《报告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审查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

  2.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分工(原省总队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级管辖),分别对用人单位填报的《报告书》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用人单位逾期未报送《报告书》、弄虚作假和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列入不定期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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