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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本市户籍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负担40%、区级财政负担60%,先由区级财政支付,年终与市级财政按负担比例结算。原老五县范围,由其自行解决。 
   四、登记办法 
   (一)登记地点和时间 
   2014217日至331日,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登记。自2015年开始,每年210日至331日为集中登记时间。 
   (二)申请 
   1、填写申领表。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2、所需证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申请。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持《申领表》及所需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0131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以及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五、资格确认 
   先由社区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领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街道(镇)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街道和社区公示7天。对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对象,街道(镇)负责签署《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告知本人。 
   六、发放方式 
   由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需财政负担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数额,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统一将经费划拨至一次性奖励资金专户,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到人。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区要认真制定方案,稳妥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区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登记、审核、确认、发放等工作,要协调人社、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筹措和划拨;各区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政策,各区要将此项政策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本《意见》规定,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等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管理和反馈制度。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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