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本市户籍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负担40%、区级财政负担60%,先由区级财政支付,年终与市级财政按负担比例结算。原老五县范围,由其自行解决。
四、登记办法
(一)登记地点和时间
2014年2月17日至3月31日,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登记。自2015年开始,每年2月10日至3月31日为集中登记时间。
(二)申请
1、填写申领表。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2、所需证件。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申请。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持《申领表》及所需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013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以及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五、资格确认
先由社区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领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街道(镇)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街道和社区公示7天。对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对象,街道(镇)负责签署《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告知本人。
六、发放方式
由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需财政负担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数额,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统一将经费划拨至一次性奖励资金专户,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到人。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区要认真制定方案,稳妥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区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登记、审核、确认、发放等工作,要协调人社、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筹措和划拨;各区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政策,各区要将此项政策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部署,按照本《意见》规定,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等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管理和反馈制度。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