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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保待遇

此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新政人员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为: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政人员”);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实施范围包括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其中,新政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保障金的2.3%增发后再增加81元(45元普调标准+36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新政人员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720元调整至每月810元。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征地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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