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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特殊群体社保待遇经南京市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将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19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1960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涉及生活困难补贴、医疗补贴等多个方面。 据悉,对于符合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500元调整至每月5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540元的,补足至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4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7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5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符合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 对符合规定的19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至11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50元调整至13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至1510元。符合规定的19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850元调整至910元。对符合享受保养金条件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19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19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另外,有关“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均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