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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9〕13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40元,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从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三、资金列支

本通知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列支,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的列支按此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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