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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退休政策

1、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同志退休年龄,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一直从事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2、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㈢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3、根据《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169号)规定,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其中,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月递增至不少于10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月补足标准实行两年过渡,过渡期内月补足标准暂按灵活就业人员当期月缴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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