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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国资办,市各主管局,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分支机构,各有关企业: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全面建成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市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实施企业年金,不断健全完善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对吸引和集聚人才、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国有企业年金覆盖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好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我市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 (三)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我市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策略及内部薪酬福利体系等情况,统筹规划、整体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一)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1.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可逐步提高。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 3.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一次或分次予以补缴。 (二)适度拉开分配差距 1.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可根据职工贡献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2.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超过5倍。 (三)合理界定归属条件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关于企业年金的操作实施 (一)认真执行年金方案审批备案制度 我市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和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应当按规定将年金方案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方案抄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 企业集团与所属子企业整体办理企业年金的,在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前,须对所属子企业的年金方案进行审批。 (二)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 1.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加强服务质量考核,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 2.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定期上报执行情况。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每年将年金制度执行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并在年报审计中作专项说明。 2.加强企业年金实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国有企业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指导工作;对于违规实施企业年金的,将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问责。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代缴南京社保、个人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理、个人公积金代理、南京社保公积金代理,找南京智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