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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一、省262号文中所列17种抗癌药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参保人员使用17种抗癌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其中参保人员门诊使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按“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原居民医保2019年1月1日前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农民工大病保险,医保基金按“门诊大病”待遇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1。

  二、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262号文中所注17种抗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执行,严禁自行扩大。对已纳入省特药管理的品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特药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人社〔2018〕249号)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17种抗癌药品使用的管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抗癌药品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抗癌药品对总额预算的影响,对实行总额预算的医疗机构在费用结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作用,加强抗癌药品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的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卫计部门要将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费用单独统计,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同时对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加强采购监管,及时做好采购计划审核工作,协调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结合临床需求,合理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按需采购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 17种抗癌乙类药品一览表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62号

转自:南京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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